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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0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四级调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头一天晚上饮酒后驾驶粤B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沈海高速机荷龙岗收费站出口前20米处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经查,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N****号曾途经滨河大道、丹平快速路(快速路),机荷高速公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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