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安县端桥镇厅上村与唐某某驾驶的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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