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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8********,汉族,本科文化,教师,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朋友在家里饮酒后,晚上驾驶无号牌女士二轮摩托车(动力号:0752)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由北往南向金牛大道农贸巷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路**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雷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4.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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