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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初中文化,群众,中国电信施工员,已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雷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HD9****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01时43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97mg/100ml。提取雷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雷某某血液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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