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黄海牌普通货车,沿靖远县**镇**村**巷水泥硬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道(X331线23公里)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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