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07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镇***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588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2mg/100ml。查获后雷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雷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雷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为114.72mg/100ml。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雷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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