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湘******灰色大众牌小车,沿敏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线管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4.04mg/100ml。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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