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6211984********,户籍地河南省浚县**镇**村**号,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2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黄石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84.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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