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城*栋*号门面上吃晚饭饮酒后驾车前往长沙市芙蓉区办事。当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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