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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8*********族,小学文化,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园小区,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6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苑B区门口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苑C区门口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村中队民警在巡逻中查获。被查获后,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强制带离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06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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