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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05 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C****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办事处**家园门前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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