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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0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区炳三区往西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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