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和朋友在大荔县**大酒店喝酒后,1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驾驶陕E****0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从**大酒店到**街转盘,车辆沿大荔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西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雷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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