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平昌县**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下午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川Y*****小型面包车(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8人)停靠在平昌县星光实验学校外道路处等候装客,当日16时36分许,雷某某驾驶该车搭乘何某某、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等14名学生从平昌县星光实验学校外道路处出发前往江口镇临江村方向,行至临江村村委会处时有3名学生下车,随后雷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临江村村道公路与板庙双柏树交汇处时,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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