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明知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粤E22****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给罗某某驾驶,同日1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雷某某等人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某某茶滘路西156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罗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3mg/100mL,经检验,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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