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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2时许,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思域牌小型轿车送其突发疾病的岳父谭兵至成都市416医院看病,当行驶至成都市416医院后门时与医院保安雷某某发生纠纷,雷某某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其做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5mg/100m1。民警遂将雷某某带至416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雷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雷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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