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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73********,畲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宁县”),住浙江省景宁县渤海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张力,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1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车号牌为浙KCT****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宁县景某某线300米路段,因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6mg/100ml,随后雷某某被带往景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雷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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