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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街道****号,现暂住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浙J57****号小型面包车,途经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体育馆前路段,与辅道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5月21日8时10分许在现场被执勤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现已赔偿护栏等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车辆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交通事故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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