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琼AU****号小型轿车经过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2mg/100ml。随后在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佟 莉 莉
检察官助理:廖光平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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