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0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单元,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街**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朋友吕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场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喝了五大瓶啤酒,后上述人员步行至**KTV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又喝了四小瓶啤酒。2019年6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思域汽车从**KTV出发,沿路**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带至长沙市**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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