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住甘州**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甘G****1号绿色银钢牌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新乐小区西门口处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毒物(20200709)第01号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5mg/100ml。
本院认为, 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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