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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23时30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经过邵阳市双清区**路**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查获。

经鉴定:雷某某血乙醇含量为95.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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