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畲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为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阳镇步兜亭沿吉安路往城阳镇秦溪村方向行驶,行经城阳镇吉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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