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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15日公安**分局民警辅警一行四人持传唤证在高陵区**公司,对正在侦办的一起诈骗案件的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传唤过程中,王某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强制传唤,在民警带王某某出投资公司大门时姚某某(已判)、雷某某分别进行阻拦并拉扯民警,在民警将王某某带到车跟前时王某某装病躺在地上不配合,后刘某某压在王某某身上不让民警带离王某某,期间刘某某抢、摔民警辣椒水喷射器及车钥匙,张某某阻碍民警执法,乱喊警察打人煽动不明群众,给警察执行职务造成威胁、雷某某母亲挡在警察驾驶的汽车旁阻挡民警将王某某带上车,民警劝其离开,雷某某语言威胁民警谁动“老婆”弄死谁,并在现场大喊“打打打”等,姚某某用拳头殴打执法民警,致多名民警受伤,嫌疑人王某某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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