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4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4年7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以与房东曹某某有土地纠纷为由,多次到保定市满城区***幼儿园门口堵门、抛撒冥币,严重扰乱了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保定市满城区***幼儿园对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系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取得幼儿园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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