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130,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9年5月2日因赌博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蒲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授意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寻找原本属于蒲城县椿林镇佳乐石料有限公司的石料买家,后该雷找到欲购买石料的董某某,在未经佳乐石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顾佳乐石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阻挡,从佳乐石料有限公司西边料场以每车400元的价格卖于董某某石末130车;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又将佳乐石料有限公司东边料场1*2石子8692.4吨、1*3石子5176.3吨、石粉6780.3吨、机制砂6309.4吨售卖于董某某。经鉴定被售卖石料总价值1113767万元。王某某从中获利37万余元及位于**小区*幢*单元**室单元房一套(价值26.8万元),雷某某获利7万元。蒲城县公安局在侦查此案过程中雷某某认罪认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蒲城县公安局认定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