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初至2019年8月27日案发,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合伙在宁远县一号酒庄、星河国际小区、欧家村等地流动性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聚众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王某某与田某某共同非法获利 18000余元,周某某非法获利600余元,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宁远县一号酒庄的赌场开设中,所起作用且是否分了水子钱及数额多少等均未查清,在星河国际小区、欧家村等地是否开设赌场无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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