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栋**座**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9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明知雷某乙参与“胜地亚哥”六合彩赌博网站赌博活动期间,仍提供卡号为6228480831******和卡号为62299205001******的银行卡给雷某乙使用,并帮助雷某乙与雷某丙、奚某某等人进行六合彩赌博输赢后的结算转账。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雷某甲帮雷某丙使用银行卡收受赌资132790元,收受现金50000元。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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