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东坡区**花园**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共同出资开设赌博机场所,李某某占股20%,陈某某占股80%。后李某某、陈某某邀约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博机场所筹备事宜和日常管理,吴某某租用了眉山市东坡区顺风巷12号1栋1单元101号作为场地,并购买了翻牌机。2019年11月下旬,该赌博机场所营业,吴某某和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2020年1月,吴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到该赌场负责上下分,后因疫情赌场停业,2020年3月,雷某甲继续到该赌场上班。2020年4月初,李某某向雷某甲承诺给予其5%股份,并得到了陈某某的同意。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机场所查处,现场扣押17台翻牌机、赌资4550元。雷某甲在该赌场上班期间共领取工资约1.2万元,尚未分取收益。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东坡区润丰酒店被民警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雷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翻牌机17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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