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2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网上建立“招财进宝”等QQ群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利用“澳洲幸运5”等开奖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参赌人员的赢家中抽取提成作为盈利。2019年10月,雷某某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入股。期间,李某甲等人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李某乙、殷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财务,负责该赌博群的日常管理,李某乙同时负责每日结算。
2020年1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将张某某、李某乙、殷某某抓获,在本区**街道**路**幢**单元**号将李某甲抓获。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死亡注销证明、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5. QQ群截图、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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