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郧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6日14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联系在郧西县**镇**宾馆**房间,商定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借给张某某4000元人民币,在亲热过程中,张某某要求先用微信转钱再发生性关系,因雷某某没有钱并欲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强烈反抗后未得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16日14时许,雷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联系在郧西县**镇**宾馆**房间,商定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借给张某某4000元人民币。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亲热时,张某某提出先用微信转钱再发生性关系,雷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钱,欲继续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将雷某某从自己身上推开,穿好衣服离开房间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被强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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