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拘传,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月26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接了开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门市蓬江区**项目**#-**#楼及地下室**区内外墙砌砖、抹灰项目工程;2017年12 月8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又承接了开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门市蓬江区江门**项目**#-**#楼及地下室** 区内外墙砌砖、抹灰项目工程,并先后雇请工人王某某、付某某、邓某某、某某甲等人到该工地施工,全部工程己于2018 年11月30日完成,所聘请的工人也已全部退场。2019年3月至7月份期间,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又聘请某某甲等人复工维修,但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一直没结清。
直到2019年12 月2 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拖欠了王某某、付某某、邓某某、某某甲等56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23629 元。同年12 月2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本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19]**号),要求其于同月4日前将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支付,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仍不整改,拒不支付所拖欠的人民币1223629元劳动报酬。
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拥有一处房产,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与他人共有一处房产。此外,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还拥有广东省广州市牌照的丰田牌和别克牌小汽车各一台。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认罪认罚,其家属与他人已经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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