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籍贯湖南省常宁市,现住广西平果县**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0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年23日,百色市公安局龙旺派出所接到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百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李某某劳动报酬一案。
经查,百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01月至07月,未依法支付李某某的工资贰万柒仟捌佰柒拾伍点零肆元人民币(¥27875.04)。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督期限改正指令书”,仍未能支付李某某的工资。
2019年09月06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百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李某某的工资27875.0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移送的案件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