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61********,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 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3月份,吴某某(另案处理)受本村村民庄某某的委托要将一名男婴卖给他人。吴某某将该消息告诉了当时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卖瓜子的张某乙,张某乙想将该名男婴介绍给其表哥李某某收养。张某乙将该事告诉了在枣庄市市中区**部工作的其六姨夫付某某、梁某某夫妇。后张某乙和吴某某相约将孩子先抱来看看。
过了几天之后,吴某某将该名男婴抱到了张某乙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的摊位处,张玉龙将其表哥李某某叫来看该名男婴,李某某对该男婴没有看中,就没有收养该男婴。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吴某某和该男婴带到其在市中区**部宿舍楼的家中,又将该消息告诉其同事陈某甲,陈某甲告诉了其本家哥哥陈某丙。因陈某丙生了三个女儿一直想收养一个儿子。于是陈某丙和其哥哥陈某乙一起到付某某的家中,花了8000元钱将该名男婴从吴某某处买走,取名陈某丁由陈某丙和雷某某一直抚养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中,事前没有参与共谋,事中没有参与收买,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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