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其父亲受伤一事到黄某某家中质问并欲殴打黄某某,被展某某、黄某甲阻拦,在黄某某家大门处雷某某推打黄某某,在胡同内雷某某与黄某某相互拉扯后摔倒,冲突过程中黄某某右侧第4、5、6及第9肋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雷某某与受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黄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雷某某经阳谷县公安局十五里元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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