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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无前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雷某乙饮酒后使用手机拨打多个同村居民电话,在拨通被不起诉人人雷某甲电话后,与雷某甲发生争吵。当晚23时许,谭玉某某驾驶汽车送醉酒状态的雷某乙回大祥区城南街道台上村,同车的还有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街道紫霞社区岔路口商店时,雷某乙下车询问“双德子”(雷某甲外号)家庭住址,店主误认为要寻找的对象是紫霞社区的“三缺子”,见雷某乙口气不善,谎称不知道。之后,雷某乙找到雷某甲家门口,在雷某甲家屋前的空坪上大声呼喊雷某甲的名字,雷某甲听见呼喊后走出房屋,在空坪上与雷某乙争吵起来,徐某某在见到雷某乙、雷某甲因争吵扭打在一起后,上前帮忙,雷某甲见对方人多,跑回屋内从砧板上拿起菜刀将雷某乙、徐某某砍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乙所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徐某某受到的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的被害人雷某乙是否有预谋的纠集他人到雷某甲家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其次,案发当时,雷某乙及其纠集的人是否进入雷某甲家对雷某甲进行殴打的事实不清;再次,案发当时到底是谁先动手的事实不清。考虑到案发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鉴于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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