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 日1时许,被害人韦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厢竹海鲜城停车场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遭到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殴打,导致其左侧、右侧多肋骨骨折及左侧顶骨骨折。经鉴定,韦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5月9日,雷某某赔偿韦某某15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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