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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来安县**医院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德梅。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份**医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后在老西大门新建放射楼开始,住在西大门旁的住户苗某甲等人,以放射楼有辐射、遮阳、造成地基下沉等理由,多次以堵塞施工车辆进场道路的方式阻止**医院工地施工,**医院多次报警处理未果。2019年7月2日晚,苗某甲驾驶其个人苏A*****白色索纳塔轿车将施工道路堵住阻止施工,7月3日上午,**医院与苗某甲沟通协调未成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劝说无果。**医院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安排保安队把苗某甲的轿车强行掀走,将道路疏通,恢复施工,保安队现场砸车、掀车准备疏通道路,被害人苗某乙、苗某甲及家人赶到现场发争吵、推搡,一保安队员头部被砸伤, 被不起诉人保安队员雷某某等人持保安器具殴打苗某乙,将苗某乙打伤,后部分保安又将苗某甲打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乙的右踝部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三处,评定为轻伤二级,苗某甲的头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发后**医院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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