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8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安路棠新街吉祥公寓楼下,搭乘出租车送吴某某回家时与吴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遂强行将吴某某从车上拉下并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左锁骨中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