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号**名都**座**公司行政主管办公室,因之前工作上的纠纷,故意将一锅开水向当时正在该办公室休息的被害人徐某某身上泼,导致徐某某身体多部位不同程度烫伤。经鉴定,徐某某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雷某某赔偿徐某某58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