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5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甘肃省徽县某镇某村某社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同村村民雷某甲家墙外排水渠边,因害怕流水将自家房屋损坏,用水泥盖板和土将水渠堵住,被雷某甲发现后将此事告知其妻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出门与雷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期间杨某某右手手指骨折,经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既是亲戚又是邻居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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