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畲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安市**乡**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分别租住在福安市**街道**路**号**层、**层)因晒衣服琐事发生争执,两人继而在福安市**街道**路**号**楼房间门口发生拉扯,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右手臂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等共计70000元,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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