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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1********,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南关街交叉口处,因骑电动车闯红灯与在BRT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电动车发生口角,后雷某某追上马某某,二人在BRT车道内发生争执,随即马某某从雷某某车上抽取一根木棍,二人在抢夺木棍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马某某摔到在路边花坛中,致使其左手第四、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10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3)监控截图;

(4)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

(5)认罪认罚具结书;

(5)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6)年龄证明;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5.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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