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3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村民组*3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遛狗至宝安区石岩街道***商场对面***休闲会所门口,狗准备往摊档菜篮子撒尿,摊档女主人刘某某赶狗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丈夫被告人雷某某闻讯过来与张某某继续争吵,继而两人互相扭打起来。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将两人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雷某某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