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小区**栋**房,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陪朋友李某某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科技园的**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在拿到工程结算书等文件后,李某某未在上面签字,而是将上述文件交给雷某某并示意其出去复印。被害人马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得知后,追到小区一楼大门口,要求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将文件交回,雷某某表示拒绝,在纠缠过程中,雷某某咬了马某某右手手腕一口,并继续向外跑。在**街道**路段,被害人马某某追上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二人撕扯在一起,在此期间,马某某将文件从雷某某身上抢走,并迅速将文件撕掉,雷某某过来抢文件时,马某某咬了雷某某胳膊一口,雷某某遂推了一把马某某,导致马某某后背撞到**路边的矮墙棱角上,造成第6、7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0日,雷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8万元,马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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