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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西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2时许,在**镇**村景某某家门口巷道内,景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魏某某发生争吵,期间魏某某之子被不起诉雷某某捡起地下的一根木棍在景某某的头部和右侧肋部各打了一下,景某某也用木棍在雷某某背部打了一下,后双方自行回家。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景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80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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