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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建瓯市**中学教师,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广场**号楼**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城区“**广场”小区往建瓯市新区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26mg/100ml,后民警将雷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结合医院由医务人员对雷某某抽血送检。2020年4月11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原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同年4月18日,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均良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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