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租用本区**街道**商城**幢**号经营棋牌室,供附近居民在棋牌室内娱乐并收取棋牌费。2018年12月3日下午,有数名赌博人员(身份不明)进入雷经营的棋牌室聚众以“硬牌九”形式赌博,在棋牌室内娱乐的李某某、虞某某等人见状亦加入赌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发现后未予制止,又接受赌博人员提出的给予自己一定好处的提议,将棋牌室提供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不久,聚赌人员离开棋牌室,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从坐庄的赌博人员处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12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再次将棋牌室提供给上述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庄家处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当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主动以关闭棋牌室的方式拒绝赌博人员上门。
2019年1月10日,民警前往棋牌室传唤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雷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虞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雷小燕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停止继续犯罪,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