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自留山“腰子窝”山场的林木。经鉴定,雷某某在该山场采伐面积4.5亩,砍伐该山场林木共计149株(其中杉木148株,梓树1株),计活立木蓄积16.5856立方米。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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