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雷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澄城县中心街八路100户(澄景家园后门18牌9号)其租住的院子内,发现同院租户杜某某家中无人,加之自己生活拮据,便产生了盗窃念头。随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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